2016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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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
(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16”,证券简称“重庆16Z1”,票面利率2.78%,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1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

(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20”,证券简称“重庆1603”,票面利率3.0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3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

(四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21”,证券简称“重庆1604”,票面利率3.0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6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337”,证券简称“16双星01”,发行总额5亿元,票面利率3.9%,债券期限3年。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

(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18”,证券简称“重庆1601”,票面利率2.6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9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

(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19”,证券简称“重庆1602”,票面利率2.78%,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1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6年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

(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9817”,证券简称“重庆16Z2”,票面利率3.0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3年3月1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对张福赐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审议通过现金收购张福赐所持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或“交易标的”)55%股权的重组事宜。经查明,本次重组存在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在重组中出具的多项承诺未能如期履行,交易标的资金被占用,交易标的陷入生产停滞状态,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张福赐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张福赐对新阳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承诺如经审计机构核定新阳洲前述各年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之间存在差额,将对中水渔业进行补偿,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不足部分补偿完毕。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25-00002号),新阳洲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张福赐承诺金额少439万元。对前述未实现净利润,张福赐应承担补偿义务,但截至2015年10月16日中水渔业披露《承诺事项履行的进展公告》时,张福赐仍未履行前述承诺。

2、张福赐未如期履行土地征收及房产产权完善承诺

本次重组中,新阳洲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征收及房产产权完善手续。针对前述事项,张福赐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承诺将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协调有关部门办妥相关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但截至2015年10月16日中水渔业披露《承诺事项履行的进展公告》时,上述土地征收及房产产权完善手续仍未完成,张福赐的上述承诺未按期履行。

3、张福赐占用交易标的资金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阳洲2014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针对股东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80,329,584.47元。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形成于2014年下半年(重组审计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在此期间,新阳洲的55%股权尚未过户至中水渔业,中水渔业尚未完成对新阳洲的并购),前述资金主要为张福赐直接安排代收新阳洲部分客户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的高息债务。截至2015年9月30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8,424,045.13元。

4、交易标的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新阳洲的生产经营目前陷于停滞状态、银行贷款出现逾期,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该等情况与中水渔业在《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披露的“标的资产所在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公司技术、市场和行业把控能力较强;本次交易可以发挥中水渔业和新阳洲的各自优势,实现产业平台、营销渠道和地理布局的互补”等判断存在重大差异。

5、中水渔业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对前述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双方重组协议约定,中水渔业应当在2014年度年报审计时对新阳洲当年的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阳洲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约定的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单独披露,但中水渔业直至2015年10月16日才披露专项审计报告及上述相关信息。

交易对手方张福赐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对手方张福赐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张福赐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3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