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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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6-033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8日(周一)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7日—3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15:00—2016年3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资源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昌贵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 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曹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讨论《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讨论《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讨论《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讨论《关于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 审议讨论《关于以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设定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 审议讨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93,793,9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独立董事郁洪良先生、胡宗亥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独立董事郁洪良先生作为代表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曹文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