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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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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广田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债券代码:112241 债券简称:15广田债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广田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5.99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8日,凡在2016年4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4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发行的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广田债”、“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1日开始支付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15广田债

3、证券代码:112241

4、发行总额:人民币5.9亿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99%,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

8、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9、债券起息日:2015年4月9日

10、债券付息日: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9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5月2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9%。每手(10张)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9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8日

2、除息日为2016年4月11日

3、付息日为2016年4月1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6年4月9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5.99%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京基东方都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联系人:张平

联系电话:0755-22190518

传真:0755-22190528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项目联系人:高俊、吴芸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3、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项目联系人:李维、周顺强

联系电话:0755-22622706

传真:0755-82401562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话:0755-21899317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