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2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立案。
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被告一: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南新村,法定代表人:黎建光,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染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
被告二:绍兴斯慧尔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源路,法定代表人:高正芳,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分散染料混拼、复配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外)。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被告一自2010年以来制造分散液黑ECO(150%)、分散黑EX-SF300%、分散黑ECO300%、分散蓝EX-SF300%、分散蓝ECO300%染料产品,并销售到其他印染企业,原告从相关印染企业抽取了样品,经逐一进行化验,检验出它们均含有分散橙288、分散蓝291:1、分散紫93:1,以上产品的组分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ZL99104177.1的专利权。
2013年7月3日原告曾经起诉被告一侵犯本专利,案号是(2013)浙绍知初字第179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原告方撤诉。后由于被告一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方解除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被告一自上次诉讼至今的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都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二与被告一共用同一厂区,有共同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专利侵权的情况,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受中国专利ZL99104177.1保护的染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ZL99104177.1号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决定如下: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关于该项专利涉及的其他诉讼情况
1、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公司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签署《和解协议》,就专利纠纷事宜达成和解,该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专利诉讼撤诉,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撤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48号),以及2013年1月1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03号)。
2、本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绍兴县滨海飞翔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绍兴县滨海飞翔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ZL99104177.1号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后绍兴县滨海飞翔化工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对本公司今后专利维权将产生积极的、重大的正面影响,彻底杜绝了部分企业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无效宣告来规避生产、销售本公司专利产品的念头。
2、今后本公司将继续加大专利维权打击力度,对侵犯本公司专利的企业实行“零容忍”,从而有利于营造染料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