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3广田01”公司
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0
债券代码:112174 债券简称:13广田01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3广田01”公司
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04月23日披露的《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13广田01”(债券代码: 112174) 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日(2016年03月25日,2016年03月28日至2016年03月31日),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广田01”债券申报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13广田01”(债券代码:112174)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业务失效。
2016年4月25日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因此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0元,故无回售资金需发放。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4月01日(星期五)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3月31日至2016年04月0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4月0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3月31日15:00至2016年04月0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 号东方都会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24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80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30,24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8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0,2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