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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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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2016-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6-017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日公司监事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向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变动,周蕾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罗志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将继续履行相关职务,直至公司选举新任监事会主席和新任监事之日止。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补选工作。

截止本公告日,周蕾女士和罗志刚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自担任本公司职务以来,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公司监事会对周蕾女士和罗志刚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6-018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为了顺利完成监事会成员的补选工作,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补选方式、监事候选人的推荐、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补选监事的名额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监事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本次应补选股东代表监事2名。

二、选举方式

如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监事名额,公司监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即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如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不超过应选监事名额,公司监事会将监事候选人直接提交股东大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监事。

三、监事候选人的推荐(监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监事会,及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书面提名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实际情况,单个推荐人推荐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1人。

四、本次补选监事的程序

(一)推荐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6年 4月 15 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监事会同时自行搜寻监事候选人。推荐时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接受各方的监事候选人推荐。

(二)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补选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五、监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妥善履行监事职责,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推荐人推荐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

2、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推荐人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三)推荐人向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 2016 年 4 月15 日 17:30 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联系人:张垚

(三)联系电话:0717-6451437

(四)传真:0717-6443860

(五)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港窑路5号

(六)邮政编码:443003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