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版 要闻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证监会
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

2016-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孙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日前中国证监会就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6号公告。值得一提的是,取消这些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证监会已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

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

值得指出的是,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证监会已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6号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例如,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改为事后报告管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纳入期货业务范围统一管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