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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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和镜水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15:00至2016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9人,代表股份277,500,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5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76,189,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0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1,310,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8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7人,代表股份4,223,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终止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2、审议《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兔良先生关于原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事项的终止协议书>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3、审议《关于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原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事项的终止协议书>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4、审议《关于公司与宁夏中咨顺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咨顺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原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事项的终止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票为276,208,3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345%;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653%;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5、审议《关于终止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91,1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677%;弃权票为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

6、审议《关于终止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89,0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180%;弃权票为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89,0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180%;弃权票为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6%。

7、审议《关于终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89,0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180%;弃权票为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32,29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4204%;反对票为1,289,0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5180%;弃权票为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