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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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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6-00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能电力”)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4月7日在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二十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亲自出席的董事8人,董事戴新民因事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韩灵丽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吴国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以现场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净利润6,125,244,965.79元(母公司口径,下同),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12,524,496.58元后,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可分配利润8,178,995,385.92元。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5年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7元(含税)。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以388万元为基础并根据2016年末审计范围增减情况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内控审计费用为130万元(含浙能电力下属子公司的内控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韩灵丽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及201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金额,具体薪酬金额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正职年薪按浙江省国资委规定进行预发,副职的年薪基数拟为46.5万元。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韩灵丽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

关联董事吴国潮、柯吉欣、陈一勤、应苗富及戚国水均已回避表决。

(一)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同意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块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存货发出计价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以股东大会通知的形式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6-005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能电力”)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4月7日在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二十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莉娜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公司法》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现场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净利润6,125,244,965.79元(母公司口径,下同),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12,524,496.58元后,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可分配利润8,178,995,385.92元。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5年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7元(含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存货发出计价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6-006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4月7日,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就公司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下属企业分别签署《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块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其中关联董事吴国潮先生、柯吉欣先生、陈一勤先生、应苗富先生及戚国水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5年度,公司与浙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集团下属板块经营公司,皆为分公司,无独立财务经营数据,因此此处列示浙能集团主要经营情况。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相关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前期执行情况

公司关联方交易前期执行情况良好,实际发生金额均未超出预计金额,综合分析履约能力良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煤炭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内容如下:

①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煤炭板块服务:

1)根据浙能电力需求提供运输、配送、装卸、转驳、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2)根据浙能电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3)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浙能电力按照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为缓解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供应压力,浙能电力在其燃煤供应富余时,应按照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需要供应燃煤。

2)将浙能电力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舟山六横镇的舟山煤炭中转码头整体出租给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经营使用。

3)浙能电力在满足己方生产输煤的前提下在非自用时段将资产出租给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即资产租赁为非全时段租赁。

(2)定价原则

由双方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购买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3)协议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科服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内容如下:

①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相关备品备件、易耗品、设备、材料、燃油、石灰石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处置浙能电力机组生产运行所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提供相关环保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检修和维护。

4)按照国家相关节能降耗政策要求及浙能电力需求为浙能电力所属用能企业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节能服务。

5)提供规范的信息技术服务,以满足浙能电力在生产管理、物流管理、项目管理的科学需求。

6)提供浙能电力在生产中的控制系统技术服务及项目服务。

7)提供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8)提供发电厂机组检修管理、技术改造相关服务。

9)根据浙能电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10)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浙能电力按照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和服务,包括蒸汽、燃煤、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为浙能电力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固体废弃物(如粉煤灰)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按照相关要求为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相关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及技术改造、运行维护等相关服务。

4)根据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需求提供相应的工程施工服务。

5)根据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需求提供设备、房屋租赁服务。

6)提供其他与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2)定价原则

由双方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购买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3)协议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油气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内容如下:

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浙能电力生产运行所需的生产物资,包括天然气、燃油、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运输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2)定价原则

由双方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购买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3)协议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内容如下:

浙能电力按照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按照相关要求为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相关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及技术改造、委托运行、运行维护等相关服务。

2)提供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2)定价原则

由双方按以下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购买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3)协议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5、《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浙能电力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2015年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于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原来以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参考的体系发生了较大改变,双方决定订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修订。

《金融服务协议》规定,“存款利率由双方按照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修改后如下:“存款利率参照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品种最高挂牌利率执行。”《金融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6、《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块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内容

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新疆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内容如下:

①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电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务:

1)提供浙能电力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和服务,包括煤制天然气及下游副产品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码头、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提供其他与浙能电力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②浙能电力按照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相关备品备件、易耗品、设备、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产物资的采购咨询、代理、招标/询价服务、供应商管理、催货、加工、包装、运输、配送、装卸、仓储、场地租赁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物流服务。

3)提供规范的信息技术服务,以满足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管理、物流管理、项目管理的科学需求。

4)提供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生产中的控制系统技术服务及项目服务。

5)提供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

6)提供机组检修管理、技术改造相关服务。

7)根据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需求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8)提供其他与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相关的服务。

(2)定价原则

由双方顺序选择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成本价确定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加上不超过25%的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以购买方签发的验收文件为准(包括物资到货验收单、服务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并按照相关合同扣除质量、进度违约金、质保金等。

(3)协议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浙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浙能电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相关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实现双方资源互补。

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6-007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会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公司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未移动加权平均法。

2、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为燃料、维修用材料及备品备件等。

公司原有的存货发出计价方式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随着公司信息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尤其是ERP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存货的出入库记录已能实现实时计量,为能更准确地计量存货的价值和发出成本,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将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

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前年度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使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类别和批次较多,将以前年度存货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重新计算成本无法实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无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故本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当月起开始执行。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聘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16〕169号),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的意见

2、董事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意见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