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3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4月11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3月25日、2016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5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4,928,543股,占公司总股本1,099,911,762股的52.270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525,633,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88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9名,代表股份49,294,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17%。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4名,代表股份69,638,1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3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4,38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25,633,6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48,753,910股,反对531,766股,弃权9,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097,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2%;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王跃华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由贵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刊登于2016年3月25、2016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1日14:00在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5人,代表股份574,928,5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270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16年4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数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确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49,294,8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81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4,38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25,633,6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48,753,910股,反对531,766股,弃权9,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097,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2%;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临时提案提出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张军、王跃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李金全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 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王跃华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