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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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1版)

国债品种信用风险小,重点分析国债品种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

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品种时,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考察发行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品质、财务状况、历史违约情况、担保情况等。

本基金将可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选择合适的分支进行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战略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分析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及其他投资标的进行独立研究,并依据研究成果建立基金股票池。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从基金股票池中选择投资标的,并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5)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6)投资风险管理部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基金投资组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并提供基金经理进行组合调整时参考。

(7)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8)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 沪深300指数 + 5% ×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沪深300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沪深300指数供应商终止授权本基金使用其作为标的指数,或沪深300指数供应商发生重大事件威胁到其提供和授权沪深300指数的能力,或由于证券市场重大变化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重大变更导致其不适合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可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与股票市场的整体波动高度相关。本基金将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产满人民币50万元。

本基金对中信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中信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我们看好证券行业整体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此买入中信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公告: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公司存在为少数融资融券六个月到期并提出逾期负债暂缓平仓申请的客户,在维持担保比例处于150%以上的前提下暂缓平仓的行为,这部分客户数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总客户数不到1%。

目前公司已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新开立客户信用账户三个月;二是不允许有任何新的合约逾期,合约到期前将按合同规定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到期未了结将会执行强制平仓;三是按监管要求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违规逾期合约的清理;四是认真整改融资融券业务,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本基金对海通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海通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我们看好证券行业整体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此买入海通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十四、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在“基金管理人”一章中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联系人信息;

(2)董事长由吴显玲女士变更为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

(3)副董事长由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变更为吴显玲女士;

(4)更新了董事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的信息;

(5)更新了董事胡德忠先生的信息;

(6)删去了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的信息;

(7)新增了董事刘戎戎女士的信息;

(8)新增了管理层董事储丽莉女士的信息;

(9)更新了监事刘俊红女士的信息:

(10)删去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的信息;

(11)新增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的信息;

(12)新增了总经理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13)更新了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的信息;

(14)删去了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的信息;

(15)更新了督察长储丽莉女士的信息;

(16)更新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的信息;

(17)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新增了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更新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信息。

更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5、在“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规定。

6、在“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一章中,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的内容,内容更新到2015年12月31日。

7、在“基金的业绩”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8、更新了“托管协议摘要”一章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9、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中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