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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华普天健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认为续聘华普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99 证券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2016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修订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91341822750989073A。”
2、原章程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原章程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原章程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5、原章程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原章程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修订为“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原章程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
修订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原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订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9、原章程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0、原章程第六十一条“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修订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1、原章程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计划;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2、原章程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原章程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4、原章程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5、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7、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修订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8、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修订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20、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1、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2、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订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3、原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在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变 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599 股票简称:广信股份 编号:临 2016-018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7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5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7,0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16.1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136,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7,421,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0,714,7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8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5]2435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2015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2015年6月1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50,306,974.55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0,306,974.55元;(2)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72,016,458.15元,其中2015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29,800,255.11元(含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00.00元)。
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428,698,241.85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净额为3,897,892.88 元,募集资金专户2015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432,596,134.73 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开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6月1日,公司与保荐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和徽商银行宣城广德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履行不存在问题。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229,800,255.11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00.00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广信股份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4月14日
附表1:
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599证券简称:广信股份公告编号:临 2016-019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主要内容:以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末公司总股本188,240,000股为基数,公司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201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现可供分配利润117,603,726.25元的20%,分红金额23,520,745.25元,每10股分红1.2495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控股股东广信控股及广信投资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并且在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未来6个月内没有减持计划。参加表决持股董事葛坤兴先生、过学军先生、陈永贵先生、周志广先生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并且在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未来6个月内没有减持计划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8,240,000股为基数,现金分红的数额为23,520,745.25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06%,占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现可供分配利润117,603,726.25元的20%。同时,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转增股本188,240,000.00万元。转增后,公司股本将增加至376,480,000股。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情况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以全票通过本次议案。
1、提出分配预案的依据说明:
公司一直注重回报股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近年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2、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继续保持稳健发展,营业收入1,325,481,813.86元同比增长9.16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0,258,216.13元,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25,575,404.01元;同时,公司于2015年5月完成首发上市发行股份4,706万股(价格16.11元/股),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较多,2015年12月31日报表资本公积金 1,033,888,352.56元,货币资金 690,523,538.43元。公司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公司有关政策,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为了给予公司股东持续、适当的回报,使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成果,不断提升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出了上述分配预案。
3、控股股东广信控股及广信投资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葛坤兴先生、过学军先生、陈永贵先生、周志广先生均持有公司股份,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时均投了赞成票,并均已承诺将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时投赞成票。
三、董事会及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之前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广信控股、广信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金祥先生,公司持股董事葛坤兴先生、过学军先生、陈永贵先生、周志广先生均未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何王珍,独立董事王博、姚王信、杨光亮未持有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广信股份、广信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金祥先生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持有公司股票董事葛坤兴先生、过学军先生、陈永贵先生、周志广先生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广信控股、广信投资及董事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增减持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公司上市首次分配预案,截至本次预案审议之日限售股比例占75%,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限售股限售届满股数21,180,000股,分别为: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863,000股;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531,522股;安徽国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432,472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4,353,006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董事股份在本次议案之后6个月为限售期内;解禁期为2018年5月13日。
3、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