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0版)
一、本次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 2015年9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1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认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临2015-027)。
2015年9月30日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署了编号为长城证券(2015)-JH-052的《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管合同”)(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公告临2015-029)。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5年11月11日成立,并经四个月的运营后,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更有利于资管计划的运作,经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后,就资管合同未尽事宜和部分条款的修订签订本协议。
(一)因资管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于设置“临时开放期”的约定,为保持资管合同上下文的一致性,在资管合同第二条中增加对“临时开放期/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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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资管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合同第二条“释义”中的相关表述有误,故进行修改。
原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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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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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资管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于设置“临时开放期”的约定,为保持资管合同上下文的一致性,对资管合同第二条“释义”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原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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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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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删除资管合同第二条中对“研究顾问”的释义。
(五)、因资管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于设置“临时开放期”的约定,为保持资管合同上下文的一致性,对资管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第1项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原来约定为:
1、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包括特殊申购开放期和一般开放期。
特殊申购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前6个自然月,每个月开放一次,委托人只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业务,不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业务。具体特殊申购开放日详见管理人公告。
一般开放期: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7个自然月开始,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委托人可在每次开放期申请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具体开放日为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工作日。
现修改为:
1、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包括特殊申购开放期、一般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
特殊申购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前6个自然月,每个月开放一次,委托人只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业务,不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业务。具体特殊申购开放日详见管理人公告。
一般开放期: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7个自然月开始,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委托人可在每次开放期申请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具体开放日为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工作日。
临时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本合同“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的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设置方法和要求由本合同“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进行具体约定。
(六)、为了更好的运作资管计划,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本协议对资管合同第七条第(三)款中涉及预警和止损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原约定为:
1、本计划存续期间,当某一自然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300元时,则本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均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B类份额委托人将于两个交易日内(T+2日)追加资金直至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达到1.0000元。
自本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T+1日起,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投资操作,不得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行为。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300元(不含)以上的,自下一个交易日起,管理人才能继续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决策
2、本计划存续期间,当某一自然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000元时,则本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均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B类份额委托人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追加资金直至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达到1.0000元。若T+1日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未能达到1.0000元,管理人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2日)起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本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
现修改为:
1、本计划存续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000元时,则本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均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B类份额委托人应于两个交易日内(T+2日)追加资金直至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达到0.9200元。
自本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T+1日起,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投资操作,但不得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行为。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200元及0.9200元以上的,自下一个交易日起,管理人才能继续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决策。
2、本计划存续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8500元时,则本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均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B类份额委托人应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追加资金直至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达到0.9200元。若T+2日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未能达到0.9200元,管理人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3日)9:30起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直至本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
自本计划触及止损线之日的T+1日起,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投资操作,但不得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行为。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200元及0.9200元以上的,自下一个交易日起,管理人才能继续做出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决策。
3、B类份额委托人追加资金后,若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1.0000元,B类份额委托人可提取追加的资金,提取后当日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不得低于1.0000元,且提取资金不得大于追加资金。
(七)、鉴于管理人不再聘请上海熙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研究顾问,因此对资管合同中涉及研究顾问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3点“研究顾问费”;
2、删除资管合同第十五条“集合计划研究顾问”;
3、删除资管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3点“聘请研究顾问的风险”;
4、对资管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进行修改。
原约定为:
1、资产管理部聘请外部专业研究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研究顾问,提供研究建议。投资主办人借助研究顾问支持体系和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结合自身对市场和资金面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
2、研究建议内容及提供流程包括:
(1)研究顾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供拟投资的产品名单;
(2)管理人对上述产品进行风险审核,确定可投资的产品组合;
(3)研究顾问提供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及其研究报告;
(4)管理人对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进行研究和审核,并决定投资操作;
(5)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期货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不能执行,则该建议作废,管理人立即通知研究顾问,并有权要求研究顾问另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管理人要求的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
(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管理人有权自行处置投资品种,并立即通知研究顾问: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符合计划文件约定的限制,研究顾问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调整建议;
为支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款项而必须变现部分投资品种且研究顾问未能及时调整并提供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的;
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投资品种且研究顾问经管理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的;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管理人必须变更投资品种,且研究顾问经管理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的;
(7)若研究顾问提供的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包含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网下配售、增发、新股申购、基金交易等),研究顾问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投资标的或模拟组合建议。
现修改为:
1、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审议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置方案并监督投资主办人的执行情况和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2、投资主办人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既定的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比例制定资产配置策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3、交易指令由投资主办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向交易员下达,交易员在确认投资指令的合规性、有效性后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交易操作,并及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投资主办人。
(八)、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资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资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条款之外,资管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九)、本协议自临时开放期公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生效。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署的《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经四个月的运营后,就资管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和部分条款的修订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更充分的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表示同意。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长城睿赢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2016-01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26日 14点整
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二楼国际会议中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26日
至2016年5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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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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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请符合条件的股东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到上海市国权路525号复华科技楼股东大会登记处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4、会议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
2、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参会(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
3、预计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4、公司地址:上海市国权路525号
联系人:任琳芳、沈敏
联系电话:021-63872288
传真:021-63869700
邮编:200433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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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