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20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11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16年4月15日15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总经理就2015年度的工作形成了报告。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董事会就2015年度的工作形成了报告。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已编制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草拟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4,311,800.3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69,927,360.84元,降幅29.33%;实现利润总额-477,611,547.6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49,108,682.76元,降幅768.0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287,320.1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07,683,263.86元,降幅735.94%;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87元。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47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的报告进行了鉴证。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287,320.1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07,683,263.86元,降幅735.94%。鉴于2015年度公司发生较大亏损,董事会建议201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梳理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体系,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展开各项工作。根据2015年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编制《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算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了2016年度预算。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议案》
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议案》,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于该笔授信到期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0000万元用于流贷、银承、国内信用证、票据保贴、融资性信托计划理财产品;10000万元用于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和“票据池”业务,为期一年。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华代表公司在相应授信文件和其他附属法律文件资料上签字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议案》,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于该笔授信到期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0000万元用于流贷、银承、国内信用证、票据保贴、融资性信托计划理财产品;10000万元用于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和“票据池”业务,为期一年。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
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议案》,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一年期2500万美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及三年期5500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在上述授信额度到期后,继续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三个月2500万美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及一年期5500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华代表公司在相应授信文件和其他附属法律文件资料上签字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为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议案》,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一年期2500万美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及三年期5500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在上述授信额度到期后,继续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三个月2500万美元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及一年期5500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以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4处房产、4处土地、机器设备及存货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由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和秦丽婧提供信用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
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因经营业务需要,公司拟于该笔授信到期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用于购买原材料。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华代表公司在相应授信文件和其他附属法律文件资料上签字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因经营业务需要,公司拟于该笔授信到期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用于购买原材料。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秦丽婧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专项意见。
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
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六、《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下的议案。
1、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续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崇山支行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21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刚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监事会就2015年度的工作形成了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草拟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4,311,800.3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69,927,360.84元,降幅29.33%;实现利润总额-477,611,547.6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49,108,682.76元,降幅768.0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287,320.1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07,683,263.86元,降幅735.94%;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87元。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鉴于公司即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已编制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定期报告并认为:
(1)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5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保证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287,320.17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07,683,263.86元,降幅735.94%。鉴于2015年度公司发生较大亏损,董事会建议201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47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的报告进行了鉴证。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梳理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体系,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展开各项工作。根据2015年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编制《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算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了2016年度预算。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2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6日
至2016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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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4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5、6、7、8、9、10、11、12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8、10、12项议案
四、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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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六、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16年5月5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007(信封请注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16年5月4日、5月5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00。登记地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七、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邮政编码:121007
电话:0416-3198622
传真:0416-3168802
联系人:张韬、王磊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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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