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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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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713 公司简称:南京医药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1.6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母公司净利润为137,894,601.1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8,481,014.8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941,358.63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5,472,227.62元。公司董事会决议:以2015年末公司总股本897,425,59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总计17,948,511.96元,剩余可分配利润17,523,715.66元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二 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从事业务

公司属于药品流通行业,主要从事药品流通业务,即从上游医药生产企业采购药品,然后再批发给下游的经销商、医院、药店等或通过零售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公司市场网络覆盖苏皖闽云鄂川六省近70个城市,在苏皖闽三省市场占有率位居龙头或前三位,在全国药品销售占比40%左右的华东区域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医药商业运作经验、资源和品牌知名度。公司服务46000多家客户,已与排名前50位的药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2015年度销售收入248.13亿元,上半年已位居国内医药流通业第六位,2015年在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位列第235名(较上年上升28位)。2016年4月,公司荣获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最佳管理创新奖。

(二)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目前以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药“互联网+”业务以及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为主营业务。

1、医药批发

该类业务是指公司从国内外供货商采购产品,收到订单后及时安排物流配送服务。业务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机构、连锁药房及农村乡镇卫生院、药店、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统称第三终端)及商业分销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依托巨大的药品市场需求和区域性集团化企业的地缘优势,近三年保持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除苏、皖、闽三个省级销售区域外,公司还积极拓展鄂、云、川等市场。尤其是通过针对医疗机构的医药批发业务,公司在销售市场打响了品牌知名度,也为药事服务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打下良好基础。由于中国的医院占药品销售终端最大比重,故医院纯销业务仍将是公司未来药品批发的主要流通模式。

医药批发业务中的药事服务商业模式是公司对医疗机构供应链服务业务的核心业务,其服务模式基于利益协同,以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健康利益管理与服务为目标,以集成化供应链为思想基础,以处方集为载体,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为客户医院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个性化与增值化的综合药事服务解决方案,使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实现信息流、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整合,从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效率。公司也在与医疗机构形成契约化的药事服务管理业务、巩固及维护与其业务伙伴关系的同时,进一步体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价值,为探索医药分开提供有益的、可借鉴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2、医药零售业务

该类业务终端分布在江苏省南京、徐州、扬州、盐城、淮安、南通等市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主要通过直营店和部分加盟店连锁形式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医疗保健品等医药产品。公司目前拥有8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1家单体药店(南京鼓楼医院鼓楼大药店),门店总数近350家左右(75%具有定点医保资质),旗下有6家百年老字号药店,在当地乃至海外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积极打造标准化、专业化、模式化的门店经营模式,强化药学服务与人文关怀,推动药店经营从“以药品为中心”的保障供应型向“以患者为中心”的技术服务型的全面转型。公司以2014年末与WBA正式实施战略合作为契机,结合国情研究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与创新业态,积极推动本土传统零售产业升级,逐步形成以消费者健康需求服务和健康利益管理为核心的“南京医药健康管理”品牌以及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批零一体协同发展格局。

3、医药“互联网+”业务

新型经营模式医药电子商务在便利性、减少流通成本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公司O2O和B2C电商平台在零售专业线进行推广复制,同时公司同步推动立足中药代煎代熬业务的“互联网+中药药事服务”平台和实现供应链协同服务的批发业态B2B电商平台,发挥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区域资源优势,嫁接已有并继续争取相关电商资质,积极研究探索,开发并实施以客户为核心、以健康管理服务为特征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2015年公司医药电商共计实现销售5,438.86万元。

4、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

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是指公司建立以综合管理平台为龙头,以主营业务为主体的集中采购、分区域存储、统一配送、网络共享以及政府集中监控,面向医药企业、医药电商业务提供商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业务。公司以社会化健康服务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南京医药具备三级仓储网络的现代物流设施及设备为基础,以符合新版GSP要求的药品保障体系为核心,整合资源,降低供应商物流成本,以提供快捷、规范的药品物流综合服务(含物流增值服务)实现业务增收。2015年,公司实现医药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收入365.98万元。

(三)行业情况说明

1、药品流通行业整体规模

2014年全国药品流通市场销售规模继续提高,但增幅有所降低。药品流通行业2014年销售总额15,021亿元,其中药品零售市场3,004亿元;2015年销售收入16,683亿元,其中零售市场销售3,377亿元。

从行业市场占有率来看,2014年前100位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65.9%(其中前三位药品批发企业占30.9%);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有15家,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48.8%,药品批发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取得良好效益。

2014年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零售市场总额的28.1%;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有15家,零售连锁药店占药店门店总数的36.57%,药品零售连锁率连续三年提升,龙头企业呈现强者愈强态势,但行业整体结构未有明显改变。

2、转型升级已成为行业发展新常态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医改的深化,大健康产业的发展,正继续释放市场容量。行业内企业抓住市场机遇,集中优势资源完善网络布局,构建贴近医疗保健需求个性化及服务便利化的新业务组合,强化内部管理,做好价值服务,完善药品供应链安全高效管理,以实现转型升级正成为新常态。行业市场需求呈现稳中趋缓的发展态势,药品流通行业销售及利润正加速进入中低速发展、微利化的状态。

3、医改新政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速

新医改将继续加速医药行业格局变革,国家深化医改的相关政策始终主导行业风向并将影响医药商业领域未来发展。“三医联动”(医保、医疗、医药)系列改革持续深化,招标新政、医保控费、药价放开、市场监管趋严等政策,将会对医药市场药品销售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虽然药品市场刚性需求仍将持续,但药品临床需求及零售市场销售已进入“量增利减”阶段。受用量增加、销售价格降幅的影响,药品流通行业正出现成本增加、毛利率降低局面,企业的经营结构面临深刻变化,行业的赢利空间进一步收窄。企业应加速组织结构、经营结构及品种品类结构的调整,创新药品经营和服务模式,转变增长方式,练好内功以增强适应能力,提升盈利能力。

4、信息技术应用快速推动行业发展转型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药品流通行业利用内外资源、打破信息壁垒、推动行业跨界向医药供应链上下游服务转型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将改变医药流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关系,加速医药供应链间的战略合作,拓宽药品流通渠道,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重构药品流通行业供应链服务管理新格局。传统药品流通企业应该抓住时机加速转型,应用先进互联网技术构建网络化、智能化、个性化、协同化的利益相关方供应保障生态体系,加速互联网与大健康产业的深度融合,拓展业务链,转型、创新发展已刻不容缓。

5、药品流通行业已进入“互联网+”新的发展时期

在国家以“互联网+”战略推动下,医药电商潜在发展空间巨大。未来医药电商的跨界融合与发展将是行业服务模式转型的关键。医药互联网发展将带来健康产业的生态发展,构筑全新的药品流通行业智慧健康生态圈。企业应推动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改变行业的竞争格局。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 2015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 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详见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经营业绩基本情况。

七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7.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7.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新增和减少子公司的情况参见附注六。

7.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