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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延期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6-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3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延期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34号)及所附的《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和电子文档。公司目前正积极组织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对反馈意见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根据公司第二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定价基准日拟变更为发行期首日,该变更事项尚需提交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此预计无法在2016年4月19日前提交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为认真做好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经与各中介机构协商,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30日,并于2015年5月18日前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4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6元(含税)进行分配,共分配利润9,600,000 元。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4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联系传真:021-333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李勇、夏宇颖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