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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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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6-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2 股票简称:仪电电子 编号:临2016-029

900901 仪电B股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8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与竞争格局、财务信息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行业与竞争格局

1、业务构成。年报显示,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要业务转变为面向城市智慧化领域的云计算大数据、行业解决方案、智能产品三大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系统集成及信息服务业收入为19.97亿元,约占公司总收入的67%,未细分三大业务,披露各业务的营业收入情况。请公司区分上述三大业务,分别披露各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及其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若可以按照三大业务区分不同子公司,请公司分别披露各业务板块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其占比情况。

2、经营模式。年报披露,公司智慧化应用解决方案与服务正由传统的“建设-交付”模式向“建设-开发-运营”模式转变,智能产品销售向“线下+线上”转变,未详细披露各业务的经营模式。请公司结合三大业务板块的收入、成本构成、毛利率、应收款项、存货构成等的情况,具体披露上述三大板块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业务转型未来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核心竞争力。年报显示,公司目前在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务等方面已位居行业领先位置,未区分业务板块披露细分行业地位。(1)请公司结合三大业务板块所开展业务的规模、经营区域、市场份额及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在三大业务板块所处的行业地位;(2)请公司结合三大业务板块行业发展、项目储备、专利技术、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披露公司三大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及为维持或提高各业务板块核心竞争力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4、业务整合。根据公司信息披露,重组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制造业、商品贸易、物业租赁服务等。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制造业、商品贸易、物业租赁服务等业务营业收入合计12.92亿元,约占公司总收入的33%。请公司披露云计算大数据、行业解决方案、智能产品三大业务与原有业务的关系、整合情况及已经或未来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

二、关于财务信息

5、收入的季度变化。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收入29.97亿元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22.21亿元,约占全年收入的74.11%。请公司(1)按照公司报告期内三大业务板块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公司各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建设周期、结算周期、回款情况等;(2)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分析公司各季度收入变化的特点及第四季度大幅增加的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4)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及截至本报告期末的履行情况。

6、研发支出。公司在研发投入中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支出2亿元,其中资本化金额为705.9万元,研发支出较去年年报披露的7889万元增长了1.55倍。请公司结合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特点,补充披露:(1)研发投入大幅增加的原因;(2)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并说明各研发项目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7、关联方资金占用。赛嘉电子、宝通汎球为报告期内重组置入的子公司。根据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说明,报告期末分别存在3500万元、2900万元的暂借款,相应的利息费用分别为2.18万元、1.0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关联借款形成的原因;(2)上述关联借款形成的时点、利率确定的依据及未来的还款安排。

8、生产经营场地。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有4处办公用房为从关联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且成本低于市场价格。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目前自有、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账面价值及占比;(2)从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租金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3)报告期内上述关联租赁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公司未来是否有续租安排。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