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上接71版)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6- 016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367,5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8号)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9,188万股,并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703,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马荣根、谢铮、苗传华、张永超、马荣法、金华良、王鉴铭、谈一鸣、鲁水土、章精荣、周仁宝、鲁传林、陈迎花、王伟刚、张仁建、陈国明、张国明、李家栋、赵立峰、宋临泽、孙文正、邱尧荣、俞荣生、屠敏、许浪煜、徐炜、王茂章、张一鹏、魏友安、沈明华、叶淼森、金青峰、周燕燕、吴秋婷、章卫军、范伟勇、谢小凤、孙小英、陆霞、吴旭明、周洋、方红敏、滕家胜、卢克利、王逊、吴丽丽、陆雅萍、王月华、吴日龙、刘曙光、李少锋、汪国清、安枫丰、杨荣根、沈宏兵、宣启峰、杨来兴、蒲友忠、张国红、章圣植、陈幼香、高国红、夏念中、李卫、张水江,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5,367,500股,将于2016年4月25日起上市流通(鉴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8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88万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进行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一)根据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其他股东马荣根、谢铮、苗传华、张永超、马荣法、金华良、王鉴铭、谈一鸣、鲁水土、章精荣、周仁宝、鲁传林、陈迎花、王伟刚、张仁建、陈国明、张国明、李家栋、赵立峰、宋临泽、孙文正、邱尧荣、俞荣生、屠敏、许浪煜、徐炜、王茂章、张一鹏、魏友安、沈明华、叶淼森、金青峰、周燕燕、吴秋婷、章卫军、范伟勇、谢小凤、孙小英、陆霞、吴旭明、周洋、方红敏、滕家胜、卢克利、王逊、吴丽丽、陆雅萍、王月华、吴日龙、刘曙光、李少锋、汪国清、安枫丰、杨荣根、沈宏兵、宣启峰、杨来兴、蒲友忠、张国红、章圣植、陈幼香、高国红、夏念中、李卫、张水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秋婷、李家栋、宋临泽、陆雅萍、高国红、张一鹏承诺: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股价稳定的公告》,鼓励并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上述人员如若启动增持计划,则自其增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2016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做出重要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规定的各项要求。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367,5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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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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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