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证券代码:002496 公告编号:2016-010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辉丰转债”,代码 “128012”)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84,5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45万张。
3、本次发行的辉丰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1300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均采用网上配售,网上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496”,配售简称为“辉丰配债”。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5、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072496”,申购名称为“辉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845万张(84,500万元)。
6、发行人现有总股本396,704,02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约可优先认购8,449,79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规模的100%。
7、本次发行的辉丰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辉丰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辉丰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辉丰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辉丰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辉丰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6年4月19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13、发行人2015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根据发行人2016年2月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业绩快报(2016-004号),其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14.01万元。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分别为16,313.96万元、20,126.68万元和18,114.01万元。结合目前情况合理预计,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4,5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3%,第六年为1.6%。
(3)债券到期偿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5)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9.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到期日止。(即2016年10月28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
(7)信用评级:主体AA,债项AA。
(8)资信评估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4月21日(T日)。
6、发行对象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4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84,500万元的部分由承销团包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0张(1,000元),上限为845万张(84,500万元)。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1300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公司股本总额为396,704,02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8,449,79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2496”,申购简称为“辉丰配债”。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4)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2496”,申购简称为“辉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845万张(84,500万元)。
8、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辉丰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辉丰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10、承销方式
由承销团对认购金额不足84,5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11、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不低于债券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3)赎回程序及时限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或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满足前述提前赎回条件,且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处理。
1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3)回售程序及时限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满足有条件回售情形,公司将在满足有条件回售情形后的下一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决定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按照回售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在公司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即满足附加回售条件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决定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按照回售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公司将在申报期限届满后三个交易日内,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16、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7、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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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1300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发行方式(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T-1日)。
(2)网上申购时间:2016年4月21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缴款日:2016年4月21日(T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认购代码为“082496”,配售简称“辉丰配债”。
(2)认购1张“辉丰配债”的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过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购辉丰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持有的“辉丰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关内容。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辉丰转债总额为84,500万元人民币。(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6年4月21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申购方式
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辉丰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辉丰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辉丰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072496”,申购简称为“辉丰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845万张(84,500万元)。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为无效申购。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6年4月21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6年4月21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6年4月21日(T日)前(含当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7、发售
(1)申购确认
2016年4月22日(T+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6年4月22日(T+1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16年4月22日(T+1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登记公司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已划款凭证部分)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按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
2016年4月26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6年4月26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数量
2016年4月27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辉丰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
8、清算与交割
(1)2016年4月22日(T+1日)至2016年4月26日(T+3日),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2016年4月26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6年4月27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资金,同时将获配售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辉丰转债的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6年4月20日(T-1日)9:30-11:3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 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六、风险揭示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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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发行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