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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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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声、戴咏寒、史学健回避表决,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参与表决,同意的董事8名,不同意的董事0名,弃权的董事0名。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以及对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预计均是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是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3、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2015年度完成及2016年预计情况

1、本公司采购商品、接收劳务关联交易(单位:万元)

2、本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单位:万元)

3、本公司租赁关联交易(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的情况介绍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定价。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各项日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特点和日常业务发展的需要,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定价方式是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江苏有线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就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江苏有线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有线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雷 宁 敖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6年 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