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16-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6-023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7,56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8 号”文核准,山东华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64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43 号”文核准,公司股票于 2015 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0,54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640.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90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除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所持4,144.00万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外,其余133名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3,756.00万股,将于2016年4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进行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王壮等130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荣成中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王德超、李永明、宋元超、刘玉福、于冬明等16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张刚、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华还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10%(如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还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山东华鹏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山东华鹏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山东华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7,56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周一);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王德超、李永明、宋元超、刘玉福、于冬明等16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