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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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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6-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风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持计划的情况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 的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投资”) 基于对中国经济、中国资本市场、公司未来发展以及对目前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计划以自有资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在未来三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16年4月17日,中船重工投资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727,74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9996 %。

截至2016年4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与其子公司中船重工投资、风帆集团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183,734,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5%。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如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要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达到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条件,以非要约形式增持股票暂不能实施。因此,中船重工投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增持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

中船重工投资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中船重工投资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