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27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1055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6年4月18日,公司接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石化”)报告,扬州石化于4月15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扬州石化为第四被告,被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体及受案法院:
原告:肖菲
被告:1、邬品华 2、邬佳伟 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4、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受案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诉称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5日,被告1出具借条,共向张兵借款人民币1055万元,且以月利率2.5%支付利息。被告2、3提供连带偿付责任的保证担保;2013年8月16日,被告4 签署保证合同,对被告1向张兵的借款向张兵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被告1在借款后未按双方约定向张兵支付利息,后张兵以多种方式通知被告还本付息,均未果。2016年3月10日,张兵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张兵将其依据2013年7月15日邬品华向其出具的借条而享有的对邬品华1055万元债权及孽息以及附属债权的担保权益转让给原告,并将该转让事宜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通知给被告1、2、3、4。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具状诉讼,希支持原告之诉请。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5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 判令被告2、3、4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说明
2014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公司公告临2014-048《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原告张兵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55万元、利息325万元及计算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石化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3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公司公告临2016-015《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原告张兵与被告邬品华、邬佳伟、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石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兵申请撤回起诉。
2016年3月10日,张兵与肖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兵将其依据2013年7月15日邬品华向其出具的借条而享有的对邬品华1055万元债权及孽息以及附属债权的担保权益转让给肖菲。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协商沟通上述案件的处理方案,同时已委托律师积极调查和应诉,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