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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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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6-0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七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3:00至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武汉汉口泛海喜来登酒店(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80号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崔少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1人,代表股份2,514,704,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252%,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729,268,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77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0人,代表股份2,507,49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7,206,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七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二)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三)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57,5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九)股

占99.9862%

反对:201,057(二十万一千零五十七)股

占0.0080%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921,594(七亿二千八百九十二万一千五百九十四)股

占99.9524%

反对:201,057(二十万一千零五十七)股

占0.0276%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五)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六)审议《公司2015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七)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八)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十)审议《关于公司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管理层2015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14,704,616(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七十万四千六百一十六)股,意见如下:

同意:2,514,328,959(二十五亿一千四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股

占99.9851%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091%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9,268,651(七亿二千九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728,892,994(七亿二千八百八十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股

占99.9485%

反对:229,657(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股

占0.0315%

弃权:146,000(十四万六千)股

占0.02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王飞、黄娜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于2016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票、计票、见证人员签字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