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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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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10]1606号文核准,敦煌种业于2011年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3,9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52.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97.95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月26日全部到位,业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国浩验字[2011]第6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5]1865号文批准,公司于2015年10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6.00元,募集资金总额48,000万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46,840万元(已扣除承销保荐费),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6,529.53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0月15日全部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62030008号验资报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敦煌种业 2015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半年报、季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涉及诉讼等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敦煌种业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