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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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6-3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否决或修改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文财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43,349,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3,012,5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6,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733,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396,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6,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 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43,345,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二) 审议《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43,339,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3,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 审议《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43,337,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四) 审议《2015年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543,33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9%;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五) 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43,33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9%;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六)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12,715,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9%;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9%;反对1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七)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43,337,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八)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43,337,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九)听取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苗丁、李一帆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6-32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1日以短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徐文财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将上述董事会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徐文财、胡天高、葛萌芽、祝方猛、徐新良、吴兴对以下议案回避表决。

1、《关于公司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3月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期限的议案》

2015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内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

鉴于上述期限即将到期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完成,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期限12个月,即延长至2017年5月17日。

关联董事徐文财、胡天高、葛萌芽、祝方猛、徐新良、吴兴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6-33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8日-2016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6年4月28日(周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公司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2.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4.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修订)》

5.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期限的议案》

上述议案相关披露请查阅2016年3月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凭证原件办理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等凭证办理登记;法人股股东需持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5月9日上午9:00起

3、登记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江南路333号,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股东可以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将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739

2、投票简称:普洛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普洛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投票代码:360739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下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5)投票注意事项:

a、对于总议案100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会议所有审议事项表达相同意见的一次性表决,对于议案1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1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1);1.02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

b、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c、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8日15:00至2016年5月9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楼云娜

联系电话:0579-86557527 ;传 真: 0579-86558122

2、其他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下午14:30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年会,并按以下意见行使对会议提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姓名(签名):

(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

委托人股东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若未填写投票指示的,则视同默认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若未填写有效期的,则视同默认为从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