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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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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

2016-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增加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65,071.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 本次增加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4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一: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颐锦温泉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被告二: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600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为28,537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该合同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2016年4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意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通知原告缴纳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2年,公司与北京颐锦、仕源伟业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确认,北京颐锦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为人民币7,576.64万元;北京颐锦以其全部分租租约收入优先清偿对公司的应付账款,仕源伟业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还款规划为自2013年至2028年分十六年还清债务,自2013年起的三年,每年向公司清偿480万元本金+120万元财务费用(共600万元),自2016年以后每三年调增5%。

2014年度,北京颐锦未按照《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仕源伟业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在履行相应催收手续无果后,于2015年1月14日作为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颐锦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仕源伟业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北京颐锦拒绝支付2015年度应支付的款项600万元,仕源伟业亦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故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北京颐锦向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60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为65,071.23元)。

2、判令仕源伟业对北京颐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一审诉讼阶段,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后)》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03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