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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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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5 证券简称:中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4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7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启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董事高伟先生、董事田金洲先生、独立董事马战坤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侯士忠先生、监事王新芳女士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梁传玉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薛景山先生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281,170,262.69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75,666,868.57元。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2,9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951,400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

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 议案名称:中牧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做出如下修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至议案6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单云涛、李世琦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