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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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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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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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关于宝利国际(代码:300135)的处罚说明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年 11月 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00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此事件是在公司买入后发生,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因此继续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湖北金环(代码:000615 )的处罚说明
2015年6月26日,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抄送给公司关于对相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分别为《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金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9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7号)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雷生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发现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股份11,264,325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32%.在卖出“湖北金环”股份达到5%时,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湖北金环”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015年7月25日,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通字011号):因化纤开发涉嫌违规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化纤开发立案调查。
2015年 11月 4日,公司收到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化纤”)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2号】。经查明,湖北化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湖北化纤作为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的第二大股东,于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9,260,000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4.37%。2015年5月21日,湖北化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湖北金环”1,353,452股后,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数量达10,613,452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01%。其中当日超比例减持数量为29,586股,占总股本的0.014%,成交均价为20.05元,交易金额为593,199.30元。2015年5月22日,湖北化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湖北金环”650,873股,累计减持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32%。当日超比例减持数量为650,873股,占总股本的0.3075%,交易金额为13,047,650.15元。综上,湖北化纤减持湖北金环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湖北金环”,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680,459股,成交金额为13,640,849.45元。湖北化纤的董事会秘书刘新河作为本次减持操作的全权负责人,是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5.11.24深交所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金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湖北金环于 2012-2014 年期间存在对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关联财务资助的行为,其中,2012 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2989.69 万元、2013 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3242.39 万元、2014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5035.68 万元,分别占湖北金环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4%、20.79%、23.60%,但上述财务资助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湖北金环历年来的公开信息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0.2.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 条、第 10.2.5 条规定。 湖北金环董事兼任总经理盛永新,董事班均、郑春美、郭磊明,时任董事朱俊峰、蒋岚、杜安启、陈鸿寿、史庆洪、杜哲兴、杨徐,监事刘椽缘、任文明、彭见平,时任监事张静、刘蕊,时任财务总监雷生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湖北金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此次事件主要是个别股东减持披露违规,对公司影响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
3、关于天津磁卡(代码:600800 )的处罚说明
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5】1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与控股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大额关联资金往来,相关支付金额分别达到39,360万元和5,077万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0.12%和83.68%。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应年度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发生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立即补充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与上述关联人的关联交易详细情况及原因,同时立即更正2013年度、2014年度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二是严格加强关联关系识别及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此次事件主要是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完善,天津证监局已要求公司补充信息披露,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我们判断对公司影响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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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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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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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股票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2009年9月10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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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
期进行了更新;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
6、“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