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下转223版)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杨全岁先生、贾生华先生、于永生先生、王梓祥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王梓祥先生于2015年5月25日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617,555,197.08元,比上年同期上涨7.31%;实现利润总额2,071,644,781.08元,比上年同期上涨78.3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2,862,807.10元,比上年上涨20.9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13,560,875.62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356,087.56元,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5,289,283,939.96元,扣除2014年度对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1,013,999,999.98元后,本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67,488,728.04元。本年度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335,442,661.61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67,488,728.04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拟以2016年3月31日总股本3,111,443,8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3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剩余2015年度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具有合法合规性。
若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工作和约定责任,现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13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公司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净增加额为6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以下情形:
1)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若公司子公司通过银行或其它方式融资,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将按与合作方的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4、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或子公司与贷款银行或相关权利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2016-035号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及对项目公司投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经营性土地)的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通过项目控股或参股的方式实施。
2)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对项目公司的投资额度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3)对项目公司的投资不高于项目公司开发的经营性土地金额,投资金额以注册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形式投入,以购买经营性土地金额为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的特点,在合作项目预售后,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将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和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
为提高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项目公司为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6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2016-036号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为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期限: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二)参股子公司范围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内容
1、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不足以支付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建设资金,需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50亿元。
2、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在项目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5亿元。
3、公司将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
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2016-037号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金融投资业务的运作效率,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2016-038号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债权投资业务的运作效率,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6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2016-039号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李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杨全岁先生、贾生华先生、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040号公告《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戚金兴先生:男, 196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工程师,杭州市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浙商全国理事会主席团主席,浙商理事会主席,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经营管理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不动产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浙江大学MBA研究生企业导师。曾获中国经营大师,中国优秀房地产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劳动模范,中国推进城市化进程十大突出贡献者,中国住宅产业领军人物,中国房地产品牌贡献人物,最具社会责任感形象大使,浙江经济年度人物,浙江省房地产十大风云人物,浙江省伯乐奖,春风行动特别贡献奖等荣誉。200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1987年-1992年任杭州市江干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
戚金兴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11.06%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4%的股权,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朱慧明先生:男,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杭州市劳动模范、中国地产百杰。200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8年-1992年任职于杭州市江干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朱慧明先生持有公司3.22%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8%的股权,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莫建华先生:男,1970年出生。EMBA,工程师。2003年至2012年5月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今任今公司董事。曾任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8年-1992年任职于杭州市江干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莫建华先生持有公司3.22%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8%的股权,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渊先生:男,1979年出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1年-2003年就职于上海中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杨全岁先生:男,1950年出生。大专学历。已退休,历任杭州市桐庐县财税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杭州市桐庐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杭州市江干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杭州市上城区政协主席。杨全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贾生华先生:男,1962 年出生,博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曾任西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副书记、浙江大学管理工商管理系主任、MBA 教育中心主任、副院长,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等职,兼任过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企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研究分会副会长,浙江省高级经济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荣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贾生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于永生先生:男,1969年出生,会计学教授、博士,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于永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军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2016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111,443,8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将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本届监事会提名陈国灵女士、薛蓓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国灵女士,1972 年出生,硕士。现任杭州普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公司监事。陈国灵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薛蓓蕾女士,1981 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会计,公司监事。薛蓓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公司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净增加额为6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以下情形:
1)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若公司子公司通过银行或其它方式融资,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将按与合作方的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4、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或子公司与贷款银行或相关权利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
上述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目前尚未与贷款银行或相关权利人签订担保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净增加额为60亿元,系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子公司各项目生产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88,1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8%。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
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合作开发。
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的特点,在合作项目预售后,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将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和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
为提高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项目公司为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6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上述授权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为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下情形: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项目公司将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各项目公司向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金额预计如下:
■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4、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合作方就提供财务资助签订具体实施协议时,将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1)如项目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或归还银行贷款,而项目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公司与合作方将按投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
2)如项目公司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与合作方可用从项目公司应分得之利润抵付财务资助款。
5、财务资助的风险控制措施: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合作方就提供财务资助签订具体实施协议时,公司与合作方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义务由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
6、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合作方就提供财务资助签订具体实施协议时,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和相关项目的合作方,公司与相关项目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项目合作方情况如下:
1、杭州绿智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绿智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武林壹号项目的合作方,上述合作方合计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杭州绿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寿柏年,注册资本:4980 万美元,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
杭州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寿柏年,注册资本:380,000,000.00 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咨询、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湘湖壹号项目和萧山东方海岸项目的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江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滨江盛元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50%的股权。
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萧山区益农镇益农大道,法定代表人:倪信才,注册资本:10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
3、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金色黎明二期、三期项目的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江三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浙江三花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新昌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1 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注册资本:5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经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级。
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华家池项目的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注册资本:5,443,214,176元;法定代表人:朱旻;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开发,投资管理,市场开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开发经营,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5、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
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是锦绣之城项目的合作方,上述合作方合计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锦绣天成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河北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 32 号天成商港 ;法定代表人:赵勇强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
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163 号 ;法定代表人:程耿;注册资本:壹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及物业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销售策划代理;对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科技、能源、房地产、农业的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资产并购、重组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酒店管理服务。
6、杭州润枫置业有限公司、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张生记艺苑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润枫置业有限公司、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张生记艺苑餐饮有限公司、杭州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东方星城项目的合作方,上述合作方合计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
杭州润枫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杭州市江干区航海路25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注册资本:2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主要经营场所: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A3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红)。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
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围垦街436 号;法定代表人:童志华;注册资本:70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生产:混凝土;一般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水泥制品,建筑材料,钢材,沥青,混凝土外加剂。
杭州张生记艺苑餐饮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上城区飞云江路45号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注册资本:50 万元;经营范围:服务:中餐制售。
杭州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17幢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妙福;注册资本:200 万元;经营范围:服务:酒店管理,会晤服务,房产中介,物业管理。
三、董事会意见
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及项目公司营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也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
鉴于:1)上述合作方经济实力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2)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合作方就提供财务资助签订具体实施协议时,将对如下事项做出约定:如项目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或归还银行贷款,而项目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公司与合作方将按投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如项目公司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与合作方可用从项目公司应分得之利润抵付财务资助款,且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义务由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四、独立董事意见
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及项目公司营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合作方经济实力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合作方就提供财务资助签订具体实施协议时,将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1)如项目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或归还银行贷款,而项目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公司与合作方将按投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2)如项目公司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与合作方可用从项目公司应分得之利润抵付财务资助款,3)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义务由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此类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本次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授权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 公司上述财务资助授权批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及项目公司营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向公司及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公司财务资助对象经济实力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且与滨江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公司采取了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委托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批准公司控股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175,578.91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69,627.72 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七、其它事项
(一)在以下期间,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加大合作开发力度,应公司发展模式轻资产化的要求,公司将更多地作为项目的参股方及项目的实际操盘方参与合作项目的开发经营。
在合作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依行业惯例,公司将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合作项目的开发主体。若公司为项目参股方,且公司委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参股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参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为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期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二)参股子公司范围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内容
1、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不足以支付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建设资金,需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50亿元。
2、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在项目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5亿元。
3、公司将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参股子公司为公司与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包括: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注册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5-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
公司董事朱慧明先生任京滨公司董事,因此京滨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2、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5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朱慧明。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0,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G27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滨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滨安公司董事。
3、公司作为参股方,与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主体)、杭州滨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滨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悦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为开发合作项目而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他项目公司。
三、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合作项目正常经营开发过程中,公司将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使公司的发展战略更顺利地实施。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杭州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 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前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169,627.72万元。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未发生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公司承诺在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审批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房地产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即以房地产为主体,以服务业和金融投资为两翼的发展战略。根据上述战略,公司将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通过加大金融投资力度(包括风险投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实现“一体两翼”业务结构的均衡发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提高金融投资业务的运作效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通过加大金融投资力度,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2、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风险投资的额度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投资范围: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5、授权实施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的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退出和收益的实现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规模及项目本身等因素的影响,需遵守相应协议约定,相比于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风险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权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规定。
2、公司投资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风险投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为公司相关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4、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开展金融投资业务,金融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发展。公司通过加大金融投资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一体两翼”业务结构的均衡发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加大金融投资力度的同时,公司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方面的风险也必须充分应对,制定预案和风险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