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蔡志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荣建军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珊珊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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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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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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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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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 (2)其他流动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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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贷款减少; (2)投资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海川电子较上年同期利润减少; (3)所得税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安彩能源利润减少,所得税费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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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增加对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投资;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较上年同期借款减少。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为与郑州新中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中原玻璃”)控股股东张洪海(公司收购海川电子玻璃20%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在超薄电子玻璃相关业务方面开展后续合作,拟向郑新中原玻璃提供1.5亿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为6.16%;按季付息,于每季度末月20日支付。新中原玻璃控股股东张洪海以其所持有的海川电子31%股权为该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并且张洪海为该委托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2015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相关内容)。
公司为防范风险,根据新中原玻璃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分批向其提供委托贷款,2015年3月,公司向新中原玻璃发放了2000万元委托贷款,张洪海以其持有的海川电子31%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新中原玻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季度利息,公司停止向其继续发放剩余1.3亿元委托贷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2015年8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中原玻璃按照已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要求处置抵押物,保全公司权益。
报告期内,法院向我公司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向张洪海、新中原玻璃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3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2016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开民初字第9544号),判决我公司胜诉。公司将继续跟踪该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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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发生较大幅度增加,主要原因一是光伏玻璃市场向好;二是公司银行借款减少,财务费用减少。
公司名称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志端
日期 2016-04-26
公司代码:600207 公司简称:安彩高科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