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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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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实施公告

201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0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83,020,9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8,302,099.2元人民币(含税)。

4、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6年5月5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6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中心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联系传真:021-60730335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世纪广场9号楼4层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02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11,928万元人民币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

近日,公司已完成设立子公司的相关工作,并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1928.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103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7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知,近日其将原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7,900,000股解除质押,相关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61%,其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其中11,768,364股因2014年置入资产经营业绩未达业绩承诺,目前处于锁定状态),通过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9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6%。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已主动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459,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83%。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