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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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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2016—021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关于增补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增补董事翁桂珍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2016-022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1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非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0.11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由 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 年4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5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人民币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00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1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为自解禁日起计算至股权登记日。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2)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1188579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