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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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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重要提示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2016年4月2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亲自出席14名,委托出席2名,王希全董事委托张红力董事、M?C?麦卡锡董事委托钟嘉年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本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4 本行法定代表人姜建清、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易会满及财会机构负责人刘亚干声明并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2.1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2.2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3 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617,258户。其中H股股东134,845户,A股股东482,413户。

本行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以下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1日的在册股东情况)

单位:股

注:(1)H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H股证券登记处设置的本行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份数目统计。

(2)本行无有限售条件股份。

(3)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86,051,362,374股H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347,517,224股A股。

(4)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4 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的权益和淡仓

主要股东及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予披露的权益或淡仓的人士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行接获以下人士通知其在本行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该等权益或淡仓已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而备存的登记册所载如下:

A股股东

注:(1)截至2016年3月31日,根据本行股东名册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登记在册的本行股票为123,316,451,864股。

(2)截至2016年3月31日,根据本行股东名册显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票为123,717,852,951 股。

H股股东

2.5 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28户,其中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2户,境内优先股股东数量为26户。

本行前10名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以下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1日的在册境外优先股股东情况)

单位:股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设置的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份数目统计。

(2)由于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获配售人代持人的信息。

(3)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行前1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以下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1日的在册境内优先股股东情况)

单位:股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设置的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份数目统计。

(2)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3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除特别说明外,本部分财务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的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实现净利润749.04亿元,同比增长0.6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7.64亿元,同比增长0.59%。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为1.33%,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12%。

营业收入1,938.89亿元,同比增长7.02%。利息净收入1,188.10亿元,同比下降5.17%。受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五次降息的持续影响,年化净利息收益率2.28%,比上年全年下降19个基点。非利息收入750.79亿元,同比增长34.36%,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34.85亿元,同比增长16.86%。业务及管理费376.46亿元,同比下降0.86%。成本收入比19.42%。

报告期末,总资产228,833.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735.45亿元,增长3.03%。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123,457.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122.40亿元,增长3.45%,其中境内分行人民币贷款增加3,303.87亿元,增长3.12%。从结构上看,公司类贷款81,140.37亿元,个人贷款36,994.62亿元,票据贴现5,322.07亿元。投资52,754.4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54.81亿元,增长5.30%。

总负债210,092.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99.85亿元,增长2.94%。客户存款170,380.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561.42亿元,增长4.64%。从结构上看,定期存款85,010.28亿元,活期存款83,107.21亿元,其他存款2,263.32亿元。

股东权益合计18,740.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35.60亿元,增长4.09%。

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2,046.5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6%;拨备覆盖率为141.2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2.87%,一级资本充足率13.45%,资本充足率14.66%,均满足监管要求。

§4重要事项

4.1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4.3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行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新增承诺事项。截至2016年3月31日,股东所作的持续性承诺均得到履行,相关承诺请参见本行2015年度报告。

4.4 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附录

5.1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一

5.2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披露的资本充足率信息、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披露的杠杆率信息以及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的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载于本报告附录二

§6发布季度报告

本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及本行网址(www.icbc-ltd.com)。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址(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址(www.icbc-ltd.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其中,亲自出席14名;委托出席2名,王希全董事委托张红力董事、M·C·麦卡锡董事委托钟嘉年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姜建清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易会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及继续担任董事会相关职务的议案》

易会满副董事长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执行董事易会满先生的任期将于2016年7月到期,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董事会决定提名易会满先生为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执行董事,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执行董事后,继续担任副董事长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任职务。易会满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其新一届执行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易会满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截至本公告日,易会满先生与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近期本行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且按有关规定不再连任。董事会决定提名沈思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沈思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沈思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沈思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三。

截至本公告日,沈思先生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规定(2016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十三五”信息科技发展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一、易会满先生简历

二、沈思先生简历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易会满先生简历

易会满,男,中国国籍,1964年12月出生。

易会满先生自2013年7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1985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江苏省分行行长,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附件二

沈思先生简历

沈思,男,中国国籍,1953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EMBA、高级经济师。

沈思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统司副司长,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1996年6月,沈思先生担任浦发银行董事会秘书,曾先后参与浦发银行首发上市、四次增发新股、收购信用社、引入美国花旗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宜。2012年任浦发银行执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5年6月退休。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任职经历涉及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领域,曾担任上市银行执行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在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职业操守良好。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沈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16年4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亲自出席6名。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钱文挥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提名张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张炜监事作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在议案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回避,实际参加表决人数为5人。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决定提名张炜先生为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张炜先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委任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期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张炜先生已向监事会提出辞呈,辞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本行章程“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张炜先生需继续履行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至新的职工代表监事任职。

张炜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三、关于提名沈炳熙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董娟女士外部监事任期届满且在本行任职时间已满六年不能连任,为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监事会决定提名沈炳熙先生为本行外部监事候选人。沈炳熙先生的外部监事委任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期三年,自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沈炳熙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附件:一、张炜先生简历

二、沈炳熙先生简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张炜先生简历

张炜先生,男,中国国籍,1962年3月出生。

张炜先生1994年加入本行,2004年起任本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6年8月至今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等职务。

张炜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附件二:

沈炳熙先生简历

沈炳熙,男,中国国籍,1952年2月出生。

沈炳熙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司金融市场处副处长、政策研究室体改处兼货币政策研究处处长、研究局货币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正司级巡视员,中国农业银行非执行董事。目前兼任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客座教授。

沈炳熙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