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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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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6-03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31),根据上交所事后审核监管要求,现对本次诉讼公告的基本情况及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进行补充说明: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深圳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股东)

住 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达建

原告二: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股东)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15楼1512

法定代表人:蔡达建

原告三:深圳鹏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股东)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科苑南路交汇处鹏瑞深圳湾壹号广场1栋C座

19A

法定代表人:徐航

原告四: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股东)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9号车库维修车间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达建

(以下将原告一至原告四合称“原告”)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丁林洪

被告二: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石顶街32号二楼B区08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炜豪)

被告三: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蔡达建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京道凯翔”)签订了《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截止2016年3月16日,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现原告就公司和厦门京道凯翔侵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在2015年度转让所持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特佳”)全部股权。

2015年11月12日,深圳高特佳召开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深圳高特佳4,000万股权出资份额以不低于2.73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集团”)或其他投资人,深圳高特佳其他股东(包括上述原告)对该股权放弃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2015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让所持高特佳15.4083%股权的议案》,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日相关公告(临2015-061)。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京道凯翔”)签订了《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详见公司2015年12月24日、25日相关公告(临2015-080、082)。截止2016年3月16日,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

原告认为:原告在2015年11月12日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建立在被告一披露的下述三个条件均同时满足的前提下:(1)目标股权只能转让给赤天化集团;(2)所有转让交易工作,包括转让价格支付,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3)目标股权标的评估价值为2.73亿元,以201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

现原告以公司转让高特佳股权及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原告认为在2015年11月12日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之前提存在不一致为由,就公司和厦门京道凯翔侵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