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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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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邦股份)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通字151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结合调查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及时收回了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上限利息率收取利息,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2016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3号),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恒邦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恒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2、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负债45,50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王信恩、张克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曲胜利、张俊峰。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邦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恒邦股份改正,对恒邦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对王信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3、对张克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4、对曲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5、对张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罚款5万元以上的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