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兆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经公司召开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七届二十次监事会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在福建省福清市投资建设3条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且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20号)。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于2016年4月26日完成了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20号)的回复及公告,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兆廷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5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告知的补充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补充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照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补充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补充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53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