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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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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001 公司简称:601001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有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志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文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2016年1-3 月份经营指标情况: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燕子山矿相关资产的议案》,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整体资产(含负债)。本次转让对价以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与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涉及采矿权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评估结果之和为基础厘定,为人民币182,759.97万元。根据《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子山矿预交接协议》、《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协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燕子山矿由同煤集团负责运营,燕子山矿自2016年1月1日起所产生的损益由同煤集团享有或承担。

2、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拟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及报批手续耗时较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在国贸公司100%股权实际交割前继续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承包经营截止日期由双方届时根据审计、评估及交割安排情况另行约定,但不晚于交割日。承包费为每年2,000万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中介机构正在加快推进对此次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法律等方面工作。相关各方对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涉及的有关事项正在进一步协商沟通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为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同煤集团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同煤集团仍保留的其他煤炭业务与大同煤业的煤炭业务不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在面临同等市场机会与条件时,大同煤业拥有优先选择权。

2、对于同煤集团所控制的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注入上市公司的煤炭业务相关资产,同煤集团承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使该等煤炭资产尽快满足或达到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手续合规完整、资源优质、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等)之日起五年内,采用适时注入、转让控制权或出售等方式,逐步将同煤集团控制的煤炭生产经营性优质资产全部置入大同煤业,同时授予大同煤业对同煤集团出售煤炭资产的优先选购权。

3、同煤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项承诺同煤集团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因为公司出售燕子山矿收益。

公司名称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有喜

日期 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