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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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业公告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1009 A股简称:南京银行 编号:2016-024

优先股代码:360019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业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有关批复,同意淮安分行开业,从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总行授权的业务,公司淮安分行于2016年4月29日开业。

淮安分行地址:淮安市深圳路12号。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A股代码:601009 A股简称:南京银行 编号:2016-025

优先股代码:360019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高送转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4元(含税),每10股转增8股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

全体董事未来6个月未有减持计划

一、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普通股总股本3,365,955,5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4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3.46亿元;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2,692,764,420股。

二、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情况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股东回报承诺及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精神与鼓励方向,具备合理性;现金分红数额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过大现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公司具备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两个月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能力,具备可行性。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林复、王海涛、汤哲新(以下简称“持股董事”)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高送转议案时投同意票,持股董事明确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投票同意该项议案。

三、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一)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的持股没有变动,没有协议买卖公司股份、没有在二级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没有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公司目前没有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目前没有收到持股董事制订的在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如果发现或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或者发现持股董事发生或可能发生增减持行为,公司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监管通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督促董事合法合规增减持公司股份,并及时披露增减持计划或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高送转提案存在被股东大会否决的重大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前的6个月内,公司无限售股解禁及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后的6个月内,公司存在限售股解禁及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具体情况为:公司6名限售流通股股东持有的 233,250,620股限售流通股将于2016年6月19日限售期满,即将解禁。

(三)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明确做出以下风险提示:高送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A股代码:601009 A股简称:南京银行 编号:2016- 026

优先股代码:360019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正在推进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监管审批工作。2016 年 4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54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予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本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