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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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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283 公司简称:钱江水利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正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倪世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科目变动说明:

利润表项目科目变动情况说明:

现金流量表科目变动情况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六届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玉环县污水处理项目公司的议案》(公告临2016-009),目前该项目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浙江浙能玉环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林盛虎;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注册地所为玉环县坎门街道堤辽路55号,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3-2015)股东回报规划》,并严格履行中。

2、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公司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登记托管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出售。承诺时间为2015年3月2日,即2018年3月2日解禁。

3、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承诺其持有的无限售股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4、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承诺其或其关联企业将在未来视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增持本公司股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正洪

日期 2016-04-30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2016-021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 4月28日下午3:30在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正洪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后一致同意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调整,姚岳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提名陈晓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变更。该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30日

附件:

陈晓健:男,1976年10月出生,浙江大学水文及水资源专业毕业,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1年3月至今在浙江省水电管理中心工作,2013年8月任浙江省水电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曾任遂昌县交塘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松阳谢村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安民水电站有限公司董事。

报备文件:

●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 《关于推荐陈晓健董事的函》。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临2016-022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终结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5年6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出具《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523号。详见公告临2015-023。

2016年初,北京元润又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出申请监督。日前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决定书》杭检民(行)监[2016]33010000026号,该《终结审查决定书》称,该院在办理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30日

报备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决定书》杭检民(行)监[2016]33010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