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27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集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其诉王军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王军民价值3亿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幢房产提供了担保。
现法院作出裁定:对王军民价值3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该裁定,王军民所持有的公司25,5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8%)已被法院冻结。
另外,王军民持有的上述股票因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已于2015年4月37日被法院司法冻结。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二、 风险提示
(一)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1)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2、公司 2015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 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36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关于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对舜天船舶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司已接受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有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管理人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可见管理人于 2016 年 4 月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正处于重整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公司因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因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而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重整进展情况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申请债务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截止2016年4月28日,已有16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总计9,045,819,973.70元。
3、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7号戴斯国际酒店三楼福州厅召开,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
4、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请启动舜天船舶资产拍卖程序。2016年4月25日10时至2016年4月26日10时,南京中院对舜天船舶整体资产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结果因无合格竞买人而流拍。2016年4月27日,南京中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刊登舜天船舶整体资产第三次拍卖公告。此次拍卖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人民币138,014.77万元作为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拍卖时间为2016年5月3日10时至2016年5月4日10时止。
一、 风险提示
(一)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1)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2、公司 2015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 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36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关于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对舜天船舶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公司已接受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有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管理人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可见管理人于 2016 年 4 月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正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正处于重整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公司因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因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而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重整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