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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巷集团牵手“蝶彩”引关注: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

2016-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孙放

刚刚宣布大股东将“引援”蝶彩资产的三房巷,今日公告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关注焦点为大股东与蝶彩资产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兼并收购”、“引入战略合作方”、“设立并购基金”等事项是否将涉及上市公司。为此,上市公司将于今日停牌一天,待披露相关核实结果后复牌。

4月29日,三房巷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与蝶彩资产签署《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蝶彩资产协助三房巷集团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制定发展战略,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推动战略扩张,引入战略合作方,设立并购基金等。若蝶彩资产所提供的顾问服务达到三房巷集团要求,三房巷集团可以现金或折价转让5%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支付服务费。

虽然上述协议中财务顾问服务对象为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并没有明确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安排,但是“蝶彩系”此前因精准押注江苏宏宝(现已更名“长城影视”)而“一战成名”,其持仓动向已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此番其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或将拿下三房巷5%的股权,令市场反应激烈,公告披露当日公司股票涨停。对此,上交所向三房巷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上交所首先关注的是,三房巷集团的财务服务协议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和影响程度。根据三房巷的公告,本次服务协议系公司控股股东与蝶彩资产“基于三房巷集团层面的合作”,但公告又表示,“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和资本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至于有哪些具体合作安排涉及上市公司,协议及公告均未具体披露。

对此,上交所要求三房巷控股股东和蝶彩资产结合本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合作项目相关情况及截至目前的推进进展,并客观披露合作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上交所同时质疑,如果财务服务协议并不涉及上市公司,或虽有涉及但对公司影响很小,公司披露前述公告的必要性何在,并要求说明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从三房巷公告来看,集团的财务服务协议除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事项基本属于自愿性披露范畴。对此,上交所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蝶彩资产对自愿披露的事项是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等进行核实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