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赔偿金额429.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29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合金”)近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豫16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电缆”)与中孚铝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临2015-114号公告。
2015年10月21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6年1月28日,中孚铝合金收到一审判决书;2016年2月5日,中孚铝合金提起上诉。2016年3月24日,案件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上进展情况已于2016年3月24日和2016年4月12日分别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一审判决结果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具了(2015)川民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科信电缆与被告中孚铝合金之间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关于4000吨电工圆铝杆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孚铝合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科信电缆损失429.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296万元,由被告中孚铝合金承担。
三、上诉情况
2016年2月5日,中孚铝合金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终审判决结果
近日,中孚铝合金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科信电缆的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4.296万元,共计8.592万元,由被上诉人科信电缆负担。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