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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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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公告

2016-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股东王军民因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其所持的公司1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7%)。前述股票将于2016年5月14日10时至2016年5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85,100,000元,增价幅度为100,000元。

公司股东李玖因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其所持的公司12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2%)。前述股票将于2016年5月12日10时至2016年5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 sf.taobao.com/025/03,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102,12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元。

上述拍卖如有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关于公司子公司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泽气体”)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其后,法院作出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扬州厂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截至目前,扬州厂尚未收到飞泽气体正式的起诉文件。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1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富麦东升南京分公司”)、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下称“富麦东升无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1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担保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侨置业”)提供抵押的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南京市中院于2014年7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金侨置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其中仍裁定发展公司对金侨置业提供抵押的土地在8,80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金侨置业仍然不服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最高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的《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香港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恒树

被申请人一: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申请人二: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901室

负责人:王潮

被申请人三:富麦东升实业无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浪东路19号逸林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须连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二)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院提审发展公司诉富麦东升南京公司、富麦东升无锡公司、金侨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判令金侨置业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1、金侨置业认为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抵押担保主合同认定错误;

2、金侨置业认为其签署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为发展公司与富麦东升南京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而该《销售合同》尚未履行;

3、金侨置业提出涉案的18笔进口业务中,有12笔业务不属于本案范畴,认为一审、二审是在对案件基础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定。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博实业”)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9日,扬州厂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358弄6号401室D1107

法定代表人:巩建国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市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

法院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宋都奥体名座3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支付货款2,120,626.3元人民币及利息;

2、请求判令扬州厂支付信博实业追索债权的损失总计人民币117,342元;

3、请求判令扬州厂承担本案信博实业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4、请求判令扬州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信博实业与扬州厂因扬州厂造船所用油漆涂料建立合同关系。后因扬州厂欠货款4,235,467.78元,信博实业曾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扬州厂支付了部分款项,信博实业遂与扬州厂达成和解,其后信博实业撤诉。然扬州厂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信博实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1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2014年度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4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认定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具体缺陷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为:

(1)公司将以前年度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仍挂列预付账款,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公司将以前年度不符销售确认的船舶按分期收款确认销售,从而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为:

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5日、7月16日、8月28日委托公司职员张立新作为名义上的出借人,分别与昌旭初、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首创”)、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丰安”)签订了总计1.22亿元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对外支付了上述借款。由于上述借款系基于公司委托代理形成,因此实际债权人为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每月2%的利率按季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12个月不等。截至2014年10月,上述对外借款全部到期,借款人均未按期归还。

公司的上述借款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达2.35亿元,超过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对于此重大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决策违反程序并导致重大失误。

二、2015年度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2015年度公司针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反映出来的重大缺陷进行了认真整改,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措施

1、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可能存在的差错予以关注、避免和纠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具体可见2015年4月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2、公司进一步加强往来账款的日常管理和收付款的稽查工作,坚持每季度末对往来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尤其分析账龄较长的往来账款形成原因,对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制定回收计划。公司一方面会同业务、财务、法务等部门组成清欠小组,积极向债权人追偿,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努力为公司挽回损失。

3、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同业务、财务、法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业务会商或专题讨论,加强对销售确认条件的审核,重新梳理公司业务执行情况,跟踪合同履行情况,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二)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措施

1、针对公司委托职员张立新分别向昌旭初、芜湖首创、丰安科技提供总计1.22亿元借款事宜,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委托代理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对前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详细披露。

2、为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公司对相关债务人提起了诉讼,积极通过司法途径收回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对昌旭初的900万借款

2015年2月,公司及张立新就该900万借款对应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昌旭初偿还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99)。上述判决尚未得以执行,目前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对芜湖首创的8500万元借款

2015年9月张立新应公司要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芜湖首创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芜湖首创返还张立新借款本金8500万元和相应利息、相关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张立新对芜湖首创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31)。目前该案件尚在等待判决结果。

(3)对丰安科技的2800万元借款

2015年10月张立新应公司要求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对丰安科技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安科技向张立新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和相应利息、相关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张立新对提供担保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58)。目前该案件尚在等待判决结果。

3、该重大缺陷是因决策违反程序导致的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因此公司针对该缺陷进一步加强决策程序的落实,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避免公司遭受因违反决策程序而导致的损失。

三、公司目前内部控制情况

2015年度,公司加强了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学习和信息披露管理,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公司加强了对业务、财务等事项的日常管理,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坚决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管理,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在公司化解债务危机、实施破产重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维持公司经营和稳定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上述整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重大缺陷已消除。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仅存在一般缺陷,具体可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