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0 股票简称:*ST黑豹 编号:临2016-025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9日,中航黑豹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黑豹”)就控股股东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投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通字15119号、鲁证调查通字15118号)的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31)。
近日,公司股东中航投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0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航投资违法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航投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杨圣军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航投资、杨圣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航投资、金城集团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16,844,701股和3,399,980股,两公司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869%。其中,在2015年6月26日两公司已经合计减持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3.58%之后,中航投资于6月29日继续在二级市场减持,占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2.289%。中航投资6月29日的减持行为直接导致中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城集团合计减持超过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5%。
杨圣军是中航投资总经理,知悉中航投资与金城集团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负责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相关事宜,是对中航投资违法减持“中航黑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中航投资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导致与一致行动人金城集团累计减持股份占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5.869%,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2,997,561股,违法减持金额为70,437,884.26元。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后,金城集团与中航投资已累计增持中航黑豹654.13万股,累计增持金额11,991.71万元,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9%。
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航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圣军。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中航投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分别予以警告。
(三)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20万元罚款。
(四)对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中航投资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圣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杨圣军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1、经公司询问,中航投资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致歉声明
中航投资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中航黑豹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0号)
特此公告。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