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5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6-025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5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海康威视A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宗年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7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00,480,51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6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8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44,414,9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名,代表股份2,857,131,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22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8名,代表股份43,348,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5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8,5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4%;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5,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8,5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4%;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5,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8,5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4%;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5,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8,5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4%;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5,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2%。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0,292,4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5%;反对187,7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5%;弃权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4,226,887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反对187,79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8%;弃权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5,8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3%;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4,220,287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3%;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4%;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7、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5,8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3%;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4%;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4,220,287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3%;反对186,69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64%;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9,854,4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84%;反对356,8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23%;弃权269,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9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43,788,887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8%;反对356,89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60%;弃权269,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龚虹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52,235,7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69%%;反对186,7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13%;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3,875,72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186,793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38%;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两家子公司追加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0,263,2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25%;反对198,0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68%;弃权19,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7,815,91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081%;反对2,656,6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16%;弃权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仲丽慧、姚景元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