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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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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6-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2016-017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0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6年4月2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7.06%股份的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了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提议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

(2)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3)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4)发行方式:分期发行,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招标方式发行。

(5)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6)资金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

(7)还款来源:营业收入、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

(二)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后,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等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订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4月2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5月20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20日

至2016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到议案8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6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郭峰先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7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