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收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浙民催3号]。公司因丧失对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涉事票据”)的控制,向天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天台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予以受理,并发布(2016)浙民催3号公告,同时向浦发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出具了《停止支付通知书》[(2016)浙民催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涉事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情况
1、出票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出票时间:2016年1月29日
3、到期日:2016年7月29日
4、收款人:浙江嘉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5、编号:31000051/26136098
6、出票金额:人民币850万元
(二)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民催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1、天台法院受理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2、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天台法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天台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停止支付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台法院通知涉事票据付款行浦发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立即停止对上述汇票的支付,待天台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浦发银行台州天台支行到期未遵守天台法院出具的停止支付通知,票据到期后该银行支付涉事票据款项,或该银行可能转而扣划本公司相应数额保证金或相应款项,可能给公司造成该850万元全额或部分损失。因涉事票据金额相对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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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浙民催3号]
2、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民催3号
3、《停止支付通知书》[(2016)浙民催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