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公告编号:临2016-20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人民币0.03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
● 除权(息)日:2016年5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68,873,909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066,217.2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
2、除权(息)日:2016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6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扣税办法
1、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文)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转让股票时,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红利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股票(“沪股通”)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3、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4、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5、传真:0769-85370230
6、邮编:523871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