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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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于2015年收购该公司。
2、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下属公司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十一:报告书披露,交易标的Lexmark公司存在14项未决诉讼和1项SEC调查,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如发生败诉,相关损失及费用的承担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 上市公司回复
(1)未决诉讼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目标集团正在进行中的14项重大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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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诉讼中,如第1、4、11项是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已经初审部分获胜而被告正在上诉的(其中第1项诉讼中SCC为艾派克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本案件的解决),如第2、3、12、13、14项是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初审部分获胜而相对方正在上诉的,如第5、6项是法院还在排期尚未进入初审程序的,有的是正与对方进行保密性和解谈判的。
具体而言:第1项诉讼的SCC反诉部分诉讼金额已被驳回,部分已被发回重审,目前诉讼金额无法确定,且Lexmark目前认为不会发生上述损失,因此Lexmark没有就上述诉讼进行计提;第2项诉讼的原告MPHJ没有注明金额,且MPHJ已在初审中部分败诉;第3项诉讼原告Reprobel已在初审中败诉,而利盟比利时正在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向Reprobel索回已向Reprobel支付的290万美元;第4项诉讼中Lexmark作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赔偿金主张,但未注明金额;第5、6项诉讼中对方分别向Lexmark主张460万美元的赔偿金; 第7项诉讼正在和解,未注明确定金额;第8项中Lexmark预计和解金总数预计为370万美元,Lexmark已计提300万美元;第9项诉讼中对方主张最高赔偿金为阿联酋迪拉姆34,905,687.50(约合人民币61,756,189元)加上12%的法定利息以及成本、费用;第10项诉讼中菲律宾税务局认为Lexmark应缴纳625.4万美元的赠与税,但Lexmark根据其自身对案件的评估,已计提50万美元;第11项诉讼中Lexmark作为原告提出一系列专利保护诉讼,并获得约46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但其余诉讼未有明确金额;第12项诉讼中对方未注明向Lexmark主张的金额;第13项诉讼已经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第14项诉讼中对方未注明主张的金额,但部分请求在初审中已被驳回。对于上述部分目前未有注明损失金额的诉讼(第1、2、4、7、11、12、14),目前存在无法判断损失及费用的情况;对于上述存在明确金额的诉讼(第3、5、6、8、9、10项),其金额对于Lexmark的销售收入及本次交易的金额而言并不算重大。
根据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2015年年报,标的公司根据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准则定期评估重大诉讼潜在损失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确认负债和将来事件是否会产生损失。如标的公司确定诉讼的潜在损失是可能的,且损失的金额可合理确定的,则标的公司会就该等损失进行计提。如果合理金额无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亦据此相应披露。对于目前无法进行会计计提处理的诉讼,其中有的诉讼标的公司认为败诉进而需要承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没有,而对于其他诉讼即使可以预估损失,该等损失对标的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或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2015年年报,至少每个季度,标的公司管理层与外部律师讨论评估所有未决诉讼,然后内部评估公司所有未决诉讼并决定是否就相关潜在损失进行计提。在上述会议中,标的公司管理层讨论诉讼事项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程序的性质;(2)各项诉讼程序的现状;(3)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顾问的意见;(4)公司或其他实体在相似诉讼程序中的经验;(5)各项诉讼程序主张的赔偿金额;(6)赔偿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支持或是否存在夸大;(7)法院的实体性裁定;(8)通过和解谈判获得的信息;(9)未决诉讼或动议的结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10)是否存在重大的待解决事实问题;或(11)是否涉及新颖法律问题或未解决的法律理论。通过以上会议的讨论,管理层决定就相关诉讼是否因潜在损失存在可能且金额可以合理确定从而需进行计提;决定就虽然潜在损失概率不大但又合理可能的诉讼是否作出损失或损失范围的预估;或者决定相关诉讼事项是否不能作出合理预估。
经与对方确认,上述诉讼暂无法进行量化分析其风险。
(2)SEC调查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Lexmark收购Kofax之前,有人举报Kofax存在不正当会计行为。在收购完成之后,Deloitte Financial Advisory Services LLP (“Deloitte”)介入调查该举报情况是否属实。其间,Lexmark收到SEC的信件说明将会对Kofax的会计操作是否违反了联邦证券法展开调查并索要相关文件。Lexmark配合SEC的调查,并要求Deloitte扩大其调查范围。2015年8月,Deloitte告知Lexmark在其调查中并未找到支持Kofax存在不正当会计行为或SEC质疑的证据。
此后,SEC暂停调查,但表示日后有可能重新开展调查。Lexmark认为重新展开调查是不必要的,因为其在收购Kofax之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Kofax展开过调查,且Kofax的内部法律顾问及会计给出了合格的决算报告,均表明Kofax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截至目前,对于Kofax的SEC调查已经暂停且Lexmark没有收到重新展开调查的通知。
另外,根据《合并协议》,Lexmark声明并保证:截至《合并协议》签署之日,(1)据标的公司所知,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就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其各自的物业、权利或资产提起的未决的或威胁提起的正式调查;(2)不存在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子公司作为一方的未决的法律程序,或据标的公司所知,威胁提起的法律程序;以及(3)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子公司,或其各自的物业、权利或资产均没有受限于任何正在执行中的命令,且在上述(1)、(2)和(3)的情况下据合理预测将会单独或合并地构成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将会阻碍或重大地延迟公司完成本次交易。
2、 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根据境外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的声明与保证以及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2015年年报,根据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准则, Lexmark就管理层认定负债已经产生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预估时进行损失金额计提;对于目前无法进行会计计提的诉讼,其中有的诉讼标的公司认为败诉进而需要承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没有,而对于其他诉讼即使可以预估损失,该等损失对标的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或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SEC的调查,已经暂停且Lexmark没有收到重新展开调查的通知。同时,标的公司在《合并协议》作出了声明保证,不存在未决的法律程序据合理预测将会单独或合并地构成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将会阻碍或重大地延迟标的公司完成本次交易。
3、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三、标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中补充披露。
问题十二:报告书披露,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 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请补充披露退出机制的详细方案,包括并不限于:(1)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Lexmark股权时上市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该要求;(2)若双方在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如何解决;(3)上市公司收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4)退出机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5)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上市公司回复
根据艾派克与太盟投资、君联资本于2016年4月19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各方约定: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 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派克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除前述明确规定以外,联合投资者任何一方转让其所持有的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需要事先获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
(1)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Lexmark股权时上市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该要求
根据《联合投资协议》,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派克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任何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各自所持有的Lexmark的股权时,上市公司需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收购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
(2)关于双方在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安排
联合投资者各方暂时没有对股权转让时估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联合投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只是初步的框架性协议,联合投资者各方须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前或之时基于善意进行谈判并签署一份股东协议,以更为明细的方式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条款提纲,各方在协商起草《联合投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类似股权转让时出现估值无法达成一致这样相对较小概率情况的处理方式,联合投资者计划在开曼子公司I的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这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包括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3)上市公司收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
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若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收购该要求方所持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上市公司计划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4)退出机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
如《联合投资协议》所约定,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派克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SPV或Lexmark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但需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进行估值,确保交易价格公允、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3)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外部政府审批程序;(4)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退出机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5)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
《联合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算,直到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止。每年1月到12月份
2、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任何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各自所持有的SPV股权时,上市公司需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收购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联合投资者已对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况进行了安排;上市公司计划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股权回购所需资金;退出机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三个完整财政年度”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算,直到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止。
3、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三、关于联合投资协议的补充说明”中补充披露。
问题十三:报告书披露,Lexmark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由于对外收购发生大额企业并购相关费用及整合调整费用,导致Lexmark 2014年和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0.80亿美元和-0.40亿美元。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Lexmark在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美元和2.18亿美元。请列表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与产生原因。并补充说明此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上市公司回复
(1)Lexmark非经常性损益构成
Lexmark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为标的公司公告的口径,来源于标的公司官网公告的文件“4Q15 GAAP to non-GAAP Reconciliations ”)的构成及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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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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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xmark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原因
① 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
Lexmark的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主要为 2012年、2015年和2016年的重组计划产生的费用和与推出这些计划相关的项目成本。2012年重组计划主要与Lexmark 2015年继续执行重组计划出售喷墨打印技术和相关资产有关;2015年重组计划主要为Lexmark收购Kofax后对整个标的公司进行整合,精简相同职能部门人员等。2016年2月23日,Lexmark公布了2016年重组计划,目的主要为提高ISS盈利能力及运营效率。
② 收购与剥离相关成本
Lexmark收购和剥离相关的非经常性费用包括交易相关的投资银行、法律、财务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顾问费,以及与收购和出售相关的IT整合成本等。此外,还包括非现金项目,如因使用收购会计以公允价值入账而减少的递延收入金额,以及出售喷墨打印技术及相关资产产生的一次性收益。
③ 养老金精算损失/收益
Lexmark养老金精算的损失/收益主要是因调整折现率而产生的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精算损失。
④ 纠错相关费用
Lexmark于2014年度因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缺陷被其审计师评为“重大缺陷”。为弥补不足,及时纠正税务记账错误,Lexmark自2015年起聘请专业机构为其提供相关税务服务,并于2015年度发生纠错费用750万美元。
(3)此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的全球化布局,公司将利用标的公司的全球声誉、市场地位、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快速进入欧美等海外市场,并借此了解国际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经营环境等,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得以进一步加强,与Lexmark的协同效应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具体如下:
①高低端市场的全面覆盖
公司打印相关产品的销售主要集中在欧洲及亚太地区的中低端市场,Lexmark有全球性的销售渠道,其优势区域在欧美等地区,其在高端办公领域有强大的直销团队和服务团队,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通过本次交易,公司不仅能够借助Lexmark全球销售渠道和国际服务经验积极开拓海外中高端市场,而且可以将Lexmark的商业模式及高端产品引入国内中高端市场,提高公司为国内中高端客户服务的能力,满足国内中高端市场需求,扩大中高端市场的收入规模。
②打印机整机设备能够激活其他打印产品的市场销售潜力
Lexmark打印品牌已在全球市场获得相当的市场认知和市场地位,在打印机整机设备领域发展多年,积累了深厚的技术资源和客户资源,公司可以借助Lexmark在打印机整机设备领域的品牌和出货量优势,对公司的打印耗材及其他配件销售形成拉动,形成利用打印机设备整机开拓品牌及市场,利用耗材及配件及打印服务贡献利润的盈利格局。
③技术资源共享,提高产品品质
Lexmark在激光打印耗材及芯片研发领域经验丰富,拥有完整的激光打印技术。Lexmark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多项专利,以及成熟的打印图像处理、彩色打印、引擎控制、网络信息管理技术等领先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可以为公司节约技术研发积累期,在较短时间内突破外国厂商专利封锁,实现产品和技术的完善,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品质,实现公司跨越式成长。
④供应链整合能够有效降低成本
Lexmark的打印业务拥有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网络,在美国、墨西哥设有生产基地,在中国、比利时、阿根廷等地设有物流中心,在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地设有研发中心。而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在全球范围内也有相应的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将已有生产基地、物流中心、研发中心与Lexmark的供应链和物流网络进行优质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提高运作效率,节约大量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
尽管Lexmark在报告期内对外收购发生大额企业重组费用等非经常性支出,但剔除此等因素的影响,Lexmark 在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美元(约合16.37亿元)和2.18亿美元(约合14.10亿元)。而且,Lexmark在报告期内发生重组费用等非经常性支出均不会对Lexmark的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持续影响。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的发展,ISS业务中的耗材及部件、硬件等传统业务逐渐饱和,ISS业务中的软件及服务业务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Lexmark的ES业务及ISS业务中的软件及服务业务在报告期内表现良好,毛利水平逐年增加。综上所述,此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期来看,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对Lexmark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公司现有业务与Lexmark在打印耗材、软件及服务等领域的协同效应,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积极拓展下游产业链,那么本次交易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利润水平和每股收益,使上市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问题十四:由于标的公司净利润较小甚至亏损,且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较大,请详细披露此次交易的中介费用以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合并后是否存在连续亏损的可能,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上市公司回复
(1)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
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财务费用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三”的相关内容。
此次交易的买方中介费用合计约为5,000万美元,包括聘请境外财务顾问美驰亚洲有限公司、尽调机构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境外法律顾问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境内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境内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团队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联合投资协议》,此次交易完成后,联合投资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其各方按照比例分担。
因此,上述中介费用将使得上市公司净利润减少5,000万美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减少2,559万美元。
(2)上市公司合并后是否存在连续亏损的可能
标的公司在2014及2015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0.80亿美元(约合5.17亿元)和-0.40亿美元(约合-2.61亿元),净利润较小甚至亏损,但主要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Lexmark在2014财年和2015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美元(约合16.37亿元)合2.18亿美元(约合14.10亿元)。但本次交易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较大,若在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未能顺利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则上市公司在极端情况下存在连续亏损甚至暂停上市的风险。
2、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在2014及2015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0.80亿美元(约合5.17亿元)和-0.40亿美元(约合-2.61亿元),净利润较小甚至亏损,但主要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Lexmark在2014财年和2015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美元(约合16.37亿元)合2.18亿美元(约合14.10亿元)。但本次交易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较大,在极端情况下,若在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未能顺利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则上市公司存在连续亏损甚至暂停上市的风险。
3、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
问题十五: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的溢价率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1)请补充披露商誉的具体金额和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2)标的公司的商誉占资产总额的33.87%,是否存在商誉减值风险。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上市公司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的分配需经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最后的合并成本以本次交易交割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最后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将以交割日的评估报告为准。
公司将在交割日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对购买日的合并成本进行分配评估及审计,因此上市公司目前难以准确估算交割日标的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商誉的金额。根据管理层基于现状的初步估算,商誉在交易后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在30%-45%左右。
(2)根据标的公司2014年及2015年年报,标的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均进行了减值测试的量化评估。为预计商誉减值测试的公允价值,标的公司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市场法进行计算,标的公司管理层认为测试结果显示标的公司商誉不存在减值风险。并且,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表述,标的公司会对商誉的减值测试进行量化评估,并向董事局汇报。根据2014年及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标的公司并未在账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考虑到标的公司的商誉占标的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管理层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商誉减值风险提示。
2、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考虑到在标的资产实际完成交割前,上市公司无法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对购买日的合并成本进行评估及审计,管理层难以准确估算交割日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商誉的具体金额。管理层估算的本次交易后商誉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供参考。商誉的具体金额及其占上市公司总资产比例需以交割日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的评估及审计结果为准。(2)标的公司的商誉占标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3.87%,根据2014年及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标的公司并未在账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考虑到标的公司的商誉占标的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了标的公司商誉减值风险。
3、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十七、标的公司商誉减值的风险”、“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二、标的资产经营风险”之“(十一)标的公司商誉减值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十六: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承担的终止费购买了相关保险,请披露保费、保额及赔偿条件。
1、 上市公司回复
该保险所覆盖的是在交易未能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批时,买方需要支付9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15亿元)终止费的风险。该保险属于定制保险,目的是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因交易终止而可能承担的损失。保费、保额及赔偿条件等内容是根据特定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谈判而确定的,市场上并无统一收费标准或行业惯例,因此属于敏感的商业秘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暂时无法披露。
问题十七: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1、 上市公司回复
标的公司是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基于美国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其并未披露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数据,标的公司表示该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由于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生效前,本次交易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暂时不能披露。
问题十八:请补充披露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
1、 上市公司回复
为方便投资者理解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认真核查披露文件,对相关披露文件中涉及的部分外币金额已折算为人民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相关外币金额均以合并协议签署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Lexmark财务报表的折算金额可能与后续披露的Lexmark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中的金额存在差异,请以Lexmark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中的金额为准。
2、 补充披露
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相应位置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10日

